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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藏粮员

清朝派驻西藏管理驻藏官兵军需粮务及藏民事宜的官员。亦称粮务员。乾隆年间(1736—1795),自打箭炉外至西藏设粮台6处,置文官同知1员,管理兵粮,收纳藏民贡赋及安谧地方,复置游击、守备、千总、把总等武官协佐之,并配藏兵若干,兼管盐茶、缉捕、弹压、就近办理藏民事宜、承办驻藏大臣委查案件。任期3年。打箭炉、拉萨粮员例由川省同知、通判内遴选,其余各台粮员由县丞、州同等杂职内派委。后以拉里粮员扣克军饷、冒领名粮。放债渔利,乾隆十六年(1751)规定粮台粮员在同知、通判内遴选,其杂职等官概不准派。为防冒领浮开之弊,应领口粮、草料定额,俱于成都给印票,由粮台验票支领。五十八年(1793)规定前藏粮员1名管理仓库粮饷,增设副粮员1名,专司监造钱币,任期1年,后藏员粮1名专司放藏兵口粮,拉里、察木多各设1名管理支放兵饷,均依例承办驻藏大臣委审案件。光绪七年(1881),粮台粮员于实任同知州、县中体察拣委,将定例3年期满酌减1年。至三十三年(1907)因裁兵制,招练新军,其所有饷项,归驻藏大臣派员收管,故裁粮员改设理事官1员,专理地方词讼,由四川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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