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集奎玛所
见“兀者揆野木千户所”(113页)。
见“兀者揆野木千户所”(113页)。
见“西阳蛮”(696页)。
畲族长篇叙事诗歌。俗称“十八帝”,又称“明清大事记”。由畲族歌手创作,长达300多行。前半部叙述历代王朝的兴衰成败。后半部着重揭露清道光年间(1821—1850)劳动人民遭受严重旱灾的困苦,对反动统治
金代契丹小字、汉字合璧碑刻。全称“大金皇弟都统经略郎君行记”。王圭、黄应期撰。刻于金太宗天会十二年(1134)十一月四日。碑文刻在陕西省乾县乾陵乡武则天陵前著名的无字碑上。刻文在碑的正中部分,四周环刻
?—117东汉时先零羌别部首领。※滇零之子。永初元年(107),随父参加西羌起义。次年,父在北地郡自称天子,率诸羌进攻东汉。元年(112),父死,即天子位,居丁奚城(宁夏灵武)。以年幼,族人狼莫为其计
即清代六部等衙门所设的“员外郎”。参见“一齐下喇哈番”(1页)。
参见“盘瑶”(2075页)。
南北朝时期北周法令总称。亦称“后周律令”。北周初期,宇文氏沿用※“大统式”(西魏制定的行政法规)。武帝宇文邕时命廷尉卿赵肃、拓跋迪等撰定法律。保定三年(563)颁行,称为《大律》,凡25篇,即刑名、法
①契丹语。亦作“曳剌”、“夜剌”;《武林旧事》记为“爷老”;唐代史籍译作“曳落河(何)”(多一尾音);清代改译为“伊喇(注音“伊喇河”)”。其意:(1)健儿,或壮士。《新唐书·安禄山传》:“曳落河者,
金大臣。女真族。必兰氏。贞祐(1213—1217)初,累官宁化州刺史。二年,迁同知真定府事,权河北、大名宣抚副使。三年,以保全赞皇县(今河北赞皇)功,遥授安武军节度使,改昭义军节度使,充宣抚副使。加授
即“段智廉”(16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