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屋>历史百科>民族起源>榔规

榔规

苗族习惯法规。苗语称“勾榔”,“榔”意为“公约”。内容包括:对农业生产的规划,债务纠纷的调解,奸淫盗窃及其他犯罪的处罚等。如正月挖田、挖土;二月犁田;三月施肥、撒秧谷;四月五月插秧;六月薅秧除草等;偷窃牛、粮食等,初犯罚银33两,再犯用火烧死;欠债不还者,亲属有责任代偿;租种田地,租佃者平分收获物;通奸男子要赔偿相奸者丈夫88两或99两银子;凡听任牲畜或家禽践踏或偷食农作物者亦要赔偿等等。民间关于田土、山林、婚姻等方面的纠纷,可由※寨老、※六方按照榔规条款处理,更多的采取说服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制裁办法轻则罚款、开除“款籍”,重则处死。争执不下时,采用神明裁判之法决定。规约由各寨六方或寨老、族长等于※“议榔”(议事会)上共同协商议定。决定后向群众宣布,经群众认可始生效,方可执行。每年农历十月至次年正二月间开议榔会议一次。每次可按具体情况增减公约的内容。议榔会后,杀牛分食之,以示每户已知榔规内容。各地规约大同小异,罚款多少视各寨具体情况而定。苗族无文字记录其规定,而以唱歌形式世代相传,这种歌辞称为“理辞”或“议榔词”。

猜你喜欢

  • 腊日各娃

    藏语音译。旧时四川阿坝马尔康及绰斯甲藏区土司衙门官吏。每一官寨有4名,负责看守官寨大门及监狱,经土司、头人判决后的犯人,处罚由其执行,并替值日大头人传呼土司之※科巴,轮流去官寨当班。从土司处领种一份土

  • 土族土司制

    元明清王朝在土族地区以封授土族或其他民族首领世袭官职进行统治的一种制度。其始祖为他族者,因长期生活在土族地区,后裔亦逐渐融合于土族中,成为土族土司制的组成部分。元朝因袭唐宋王朝羁縻措施,利用少数民族首

  • 大百夷

    参见“百夷”(747页)。

  • 天庆年典当文契

    西夏契约。典当商人裴松的契约底帐,写于西夏天庆十一年(1204)五月,存15件,皆残。立文人分别为兀女浪速、刘折兀埋、夜贺尼、夜利那征布等。多用畜产品如皮裘、帐毡等典粮食,大麦加三利,小麦加四利。三个

  • 和其奴

    ?—469北魏大臣。先世为素和氏,后改今姓。少有操行,善射御。初为三郎,转羽林中郎。向以恭勤著称。赐爵东阳子。封奋武将军。文成帝拓跋濬(452—465)初年,迁尚书,加散骑常侍,晋爵平昌公,拜安南将军

  • 阐莫

    参见“阐”(2105页)。

  • 吾者野人乞列迷等处诸军万户府

    元地方政区名。吾者,一作兀者。或称“兀者吉烈迷万户府”。元顺帝至正十五年(1355)八月设(一据《元文类》认为,在此之前已置)。因设于吾者、乞烈迷等女真部落地区而得名。府治在敦敦河(前苏联阿纽依河)与

  • 洪德

    大成国农民革命政权的年号。参见“大成国农民革命”(101页)。

  • 吉保

    土族第一代土司。蒙古人,一说藏族人,其后世逐渐融合于土族中。明洪武四年(1371),归附明朝,封为百户。二十三年(1390),调锦衣卫前所镇抚。子孙世袭。曾辖有“土舍”、“土民”百余户,男女400余人

  • 和卜多

    见“科布多”(16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