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剑大棒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参见“江达”(883页)。
党项羌拓跋部首领。拓跋守寂子。唐代宗永泰时(765—766)任静边州都督、左羽林大将军。唐朝为离沮内徙党项受吐蕃诱胁,永泰后迁其部于银州之北,夏州以东及绥、延等州。静边州都督府亦移置银州境内。其部地处
?—305鲜卑拓跋部首领。※拓跋沙漠汗长子。史称其“英杰魁岸,马不能胜”,只能乘大牛车。晋惠帝元康四年(294),叔拓跋禄官即位,分国为三,奉命统领中部,居代郡参合陂(今内蒙古凉城东北)之北。七年(2
见“完颜亶”(1147页)。
见“耶律李胡”(1312页)。
满语音译。清代八旗满洲、蒙古、汉军中勋臣封爵之一。顺治四年(1647),以半个前程改称拖沙喇哈番。乾隆元年(1736),在原设公、侯、伯之下,又增设子、男、轻车都尉、骑都尉、云骑尉五爵以从古制。遂以此
河西吐蕃文书。原见《关于新疆的藏文文献集》,S0228号卷子。该借据记载:“猪年二月,色通烽火台部扣甲桑笃笃的作物田,因无耕牛农具,与姜兰永上人伙种,兰永出耕牛农具,种子与人工平摊,笃笃负责预防盗贼,
金代女真族姓氏之一。原居东北地区。金亡北宋后,有的迁居真定府(治今河北正定县)等地区。是姓为金帝赐给他族有功人员的姓氏之一。后改汉姓曰郎。
见“萧速撒”(1997页)。
藏语“察木多”之译音。亦作喀木。见“察木多”(24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