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剑大棒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见“特健俟斤”(1874页)。
见“图们汗”(1435页)
?—1533明代东蒙古右翼永谢布部领主。又译亦不剌因、伊巴哩、义巴来、亦孛来、倚巴、尾白儿等。出身于蒙古西部乜克力部(一说为畏兀儿近族)。成化六年(1470),随部入居河套(今内蒙古伊克昭盟一带),成
西夏文译汉文政书。原书唐吴兢撰,10卷。西夏文译者佚名。木刻本,蝴蝶装,共27面。页面22.5×14.5厘米,面8行,行间有竖格线,行15字,版口有书名和页码。存第四、第五卷的各一部分。1909年发现
藏语音译。西藏察隅地区部分居民的自称。分布在西藏东南部察隅河上游及桑河下游。约700多人(1976)。讲自己的土话,基本词汇和语法结构与僜人格曼话大致相同。按村落聚居,内部通婚。疾病丧葬时皆杀牲送鬼。
唐宋元时期管理蕃商、蕃坊的官职。又称都蕃长。时来华之阿拉伯人、波斯人,为便于出海经商,常聚居于广州、泉州、杭州、明州(今宁波)、扬州等城市之一隅,政府设蕃长司置蕃长统察公事。职责主要是招徕外商,办理蕃
金代史家。本名蒲烈,字景纯。史载其少好学,通契丹大小字。受业于广宁尹耶律固,研习译书。金熙宗皇统(1141—1149)年间,固修《辽史》,未成而卒,继之,成纪30卷、志5卷。后人称此书为萧永祺《辽史》
朝鲜族妇女传统的民间游戏。流行于延边等地区。朝鲜李朝洪锡谟《东国岁时记》载:身着彩裙的“妇女用白板横置藁枕上,对踏两端相升降而跳数尺许,以困顿为乐,谓之女跳板戏”。自古相传正月跳板,脚板一年都不会扎刺
元朝封爵。为诸王第六等级封号之一,授龟纽银印。至元二十四年(1287),弘吉剌部昌吉驸马受封。
即“议政王大臣会议” (6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