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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人

清代指编入八旗组织中的人。又称旗下人。女真族首领努尔哈赤先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创设黄、白、红、蓝4旗,继于四十三年(1615)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为统一女真族各部的行军旗色,以定所属官兵的户籍,称之八旗组织(后沿称为八旗满洲)。天聪九年(1635)及崇德七年(1642),皇太极又将降附的蒙古人、汉人编为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共同构成清代八旗的整体。凡编入旗籍者称旗人。其组织原则为:“以旗统人”,上自统治者,下至平民百姓,莫不隶属于旗,为旗的编户。居住在今黑龙江省境和内蒙古东北部的索伦、达斡尔等族人,在清代也被编在布特哈八旗之下。其成员自称为“固山尼雅尔玛”,亦为旗人之意。旗人中包括各阶层的人,如八旗满洲即有宗室、觉罗、一般满洲人及※户下人等的区别。旗人系对“民人”而言,合称“旗民”。清律:凡一般正身旗人犯罪者,可予量减刑罚,或直接提交刑部审理;旗人者用“鞭”,民人则以用“杖”。另,旧时汉人习惯称满族为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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