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屋>历史百科>民族起源>抢婚

抢婚

亦称“掠夺婚”、“窃婚”等。男子从其他氏族或部落掠夺妇女为妻妾的婚姻形式。原始社会对偶婚的形式之一。产生于母系氏族的夫从妻居向父系氏族的妻从夫居之过渡时期。男子地位提高后,不愿再到妻方服役,遂以强制或半强制手段,迫使某些不愿离开母家的妇女移居夫方。原始社会末至奴隶社会阶段,部落首领和奴隶主视妇女为重要财产,在对外战争中大量抢掠妇女,美者留作妾,其余赐予下属或士兵,以增殖人口。有学者称此为“师婚”,实即抢婚形式之一种。据古籍载:乌桓、肃慎、西戎、吐谷浑、室韦、瑶、爨、僰等少数民族,皆有抢婚习俗。20世纪40年代残存于我国少数民族中的抢婚,大致有三类:其一为抢掠婚。男子看中某女后,邀男伴掠女为妻,迫使女子和家人接受既成事实,然后补交聘礼。其二为偷婚和拉婚。前者是男女双方相爱后,女方父母反对,女子私约情人偷跑成婚;后者是由双方父母包办订亲,女子反对,女家协助男方将姑娘拉走。其三为佯抢婚。即双方家庭与当事人均已同意,由于承袭古风古俗,或因男方家贫,无力操办婚事,采用抢婚形式结成合法夫妻。以上婚俗不同程度残存于土、瑶、侗、壮、苗、布依、水、羌、彝、白、傣、景颇、傈僳、纳西、哈尼、阿昌、僜人、珞巴、赫哲、蒙古、鄂温克、鄂伦春、朝鲜、东乡等族中。惟某些民族已不准抢少女,只许抢寡妇,否则将引起纠纷甚至械斗。此外,高山、乌孜别克、柯尔克孜等族的婚礼,也留有古代抢婚的痕迹。过去,抢婚曾被某些统治阶级利用,以掠夺年轻美貌的平民姑娘为妾。关于抢婚的起源,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是氏族社会初期男子显示英雄行为的产物。

猜你喜欢

  • 刻木记事

    文字未出现或未被普遍使用以前,人们借以记录数字、事件、传递信息等的方法。或用木片、或用骨片、或用竹片刻划。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刻木向称之为“券契”。《列子·说符》:“宋人有于道得人造契者,密数其齿”。这

  • 固里河卫

    见“古里河卫”(442页)。

  • 俟分氏

    见“高车十二姓”(1919页)。

  • 豆满江

    见“图们江”(1435页)。

  • 九姓乌古斯

    见“九姓回纥”(36页)。

  • 西藏考

    书名。不著撰人。约成书于清雍正(1723—1735)年间。为著者亲至藏地,随笔记录之作。内载入藏行程,以里计站,颇详尽。又录有布彦、库库木、叶楞、布鲁克巴、噶毕东鲁卜诸奏书,以及唐蕃会盟碑文、御制平定

  • 拉扎布

    清外札萨克蒙古青海和硕特南左翼中旗台吉。又译拉察布。号墨尔根岱青。蒙古族。墨尔根诺颜之子。康熙五十年(1711)封辅国公。五十五年(1716)晋固山贝子。五十九年(1720)以兵护送达赖喇嘛入藏。雍正

  • 女真进士题名碑

    碑名。又称“宴台碑”、“宴台女真国书碑”等。以女真文字题刻,记录金哀宗正大元年(1224)及第进士的情况,包括试题、考中者姓名及其里贯等内容。共有女真文字23行,据道光年间拓本,额题12字,正文尚存1

  • 南诏三十七蛮部

    唐宋时期对云南东部少数民族37个部落的统称。南诏、大理时均称此名。包括因远部(居元江)、休腊部(居河西)、嶍峨部(居嶍峨县)、屈中部(居阿迷州)、溪处甸部、伴溪落恐部(为临安府两长官司)、铁容甸部(亏

  • 射粮军

    金代兵种之一。从诸路中招募。五年一籍,以30岁以下,17岁以上强壮者充之,皆刺其颊,以防逃逸。用以充军队中的杂役。在诸兵种中地位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