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屋>历史百科>民族起源>对偶婚

对偶婚

由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时期内结成的不牢固的婚姻形式。亦称偶婚、个体婚。萌牙于旧石器时代晚期,盛行于新石器时代。属群婚向一夫一妻婚过渡的中间环节,自身无独特的亲属制度。对偶婚通常有早、中、晚三个发展阶段:在早期,夫妻双方分属两个氏族,不组成同居共炊的家庭,由丈夫夜晚走访妻子的方式过夫妻生活。一个男子在若干女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也在若干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双方结合自愿,分离自由,地位完全平等。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女方在生产生活上的需要,对偶婚发展到中期阶段,男子须离开本氏族,移居妻家,同妻子、儿女组成母系对偶家庭。妻子为家庭核心。丈夫不算妻方氏族成员,生产生活上仍与自己母家保持着紧密联系,死后归葬母方氏族墓地。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夫妻地位基本平等,双方都或明或暗有自己的情人,无独占的同居,常因些微小事即解除婚约。随着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男子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增强,并逐渐将私有财产集中到自己手中。到对偶婚晚期,由男子从妻居转为女嫁男娶。丈夫成为家庭的中心,妻子处于从属地位。丈夫对妻子已产生独占要求,而自己则不受任何约束。由于此时群婚残余尚存,独占同居很难实现,离婚与再婚比较频繁。对偶婚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并推动人类社会向文明社会迈进。其残余普遍存在于我国汉族和少数民族中,如古代的高山族、壮族、近代的永宁纳西族、永宁普米、基诺、布朗、他鲁(彝族支系)、叶车(哈尼支系)、藏族等,不同程度地保留着访宿的对偶婚形式;部分汉族和一些少数民族,直至20世纪50年代,则仍然保存有从妻居或从夫居的对偶婚残余。

猜你喜欢

  • 吉察

    藏语音译。通常意译作诉讼判决书。涉及土地、属民纠纷的,可作析产文约。属※封地文书之一种。参见“萨兴噶登”(2010页)。

  • 坦绰

    唐代南诏职官名。辅佐诏主执掌国事的重臣、王之下最高官阶。据《新唐书·南蛮传》:其职位在南诏王之下、百官之上,为三个※清平官之一,所以决国事轻重,犹唐之宰相也,秉政用事,权力极大,并兼※九爽、※三托之官

  • 西州都督府

    唐代设置于西域地区的羁縻机构。高宗显庆三年(658)以西州(治所在高昌)改置,隶安西都护府管辖。玄宗天宝元年(742),改称交河郡。肃宗乾元元年(758),复为西州,下辖前庭、柳中、交河、天山、蒲昌5

  • 汉军枪营

    清代八旗汉军骁骑营中的鸟枪马甲置此。顺治(1644—1661)间,每逢春季即竖靶于41弓(量地弓,五尺为一弓)之地,令汉军鸟枪兵演习射击。康熙十二年(1673)定,每旗设一营,操练火器;每佐领增设鸟枪

  • 图理琛

    1667—1740清朝大臣。满洲正黄旗人。阿颜觉罗氏。字瑶圃。康熙二十五年(1686),由监生考授内阁中书。三十六年(1697),转中书科掌印中书,迁内阁侍读。四十一年(1702),监督芜湖税关。四十

  • 巴只吉惕

    蒙古“林木中百姓”(蒙古语称“槐因亦儿坚”,即森林诸部)之一部分。成吉思汗二年(1207),为术赤招降。

  • 西域番国志

    书名。一作《使西域记》。明陈诚、李暹撰。1卷。永乐十二年(1414)正月,中官李暹、吏部员外郎陈诚奉命出使哈烈(赫拉特,在今阿富汗西北部),次年十月还,所历凡17国。就所见山川、人物、风俗,按国别记述

  • 武川厅

    旧厅名。在今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西部大青山区。明为蒙古西土默特牧场。清隶山西归绥道。光绪二十九年(1903)以其北境翁滚置,寄治归化城。1912年改县。产莜麦及马铃薯等,畜产、野生植物资源亦富。

  • 散羊毛疙瘩

    旧时云南宁蒗地区普米、纳西族人民反抗土司压迫时的联络讯号。方式有两种:一是在羊毛绳上打上结,结的数目表示联系村寨的数目。将其逐村逐寨传递,每到一村寨,便解开一个结,继续传递,直到将所结疙瘩解完;另一种

  • 武纳格

    ?—1635后金将领。博尔济吉特氏。蒙古正白旗人。其先出自蒙古,居叶赫。初率72人投努尔哈赤。有勇略,通蒙、汉文,赐号“巴克什”。明万历四十一年(1613),从征乌喇部,以功授三等副将。天命十一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