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直
宋代赎刑之一。朝廷内外各司吏人犯轻罪,可判罚一定数目铜钱赎罪,称为罚直,所罚钱归官府所有。规定十直(值)为一等,每直铜钱二百文足。
宋代赎刑之一。朝廷内外各司吏人犯轻罪,可判罚一定数目铜钱赎罪,称为罚直,所罚钱归官府所有。规定十直(值)为一等,每直铜钱二百文足。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地官府载师中大夫属官,员一人。掌三农九谷稼穑之政令。正三命。下设司农中士以佐其职。隋开皇元年(581)罢。
官名。除易左为右外,与勋府左郎将同。
官署名。即大宗正府。金章宗泰和六年(1206)因避先世讳“宗”字,改名大睦亲府。官员亦改称为判大睦亲事、同判大睦亲事、同签大睦亲事、大睦亲丞。
一人犯罪他人连带受罚的规定。战国秦商鞅变法时所创。《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司马贞索隐:“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史记·孝文本纪》裴骃集
官名。(1)春秋时晋、随等国置,又称“车右”或“右”。车战时与主将同车,立于车右,执戈盾护卫主将。兼掌车中使役之事。大夫爵。(2)《周礼》夏官之属。掌天子所乘兵车之兵革,佐助击鼓传达军令。
官署名。唐始置。北宋前期,与南外库、军器弓枪库、军器弩剑箭库同属卫尉寺。掌收藏御用兵器及甲胄等,设勾当官,以诸司使、诸司副使及内侍充任。元丰改制,归隶卫尉寺。
?—412十六国时陇西(治今甘肃陇西)人。鲜卑族。乞伏国仁子。西秦建义四年(388)国仁死,因其年幼,群臣立其叔乾归为河南王。更始四年(412)刺杀乾归,旋被乾归子炽磐所杀。
?—前550春秋时陈国人。参见“庆虎”。
汉代法规。又称《汉律九章》。汉高祖命相国萧何作。计有“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等九章,故名。前六章主要是刑罚方面的规定,大体采摭秦法,源自
在今云南河口县西北石门附近,为红河水中滩名,亦为岸边聚落名。通越南之要路。明永乐初沐晟出蒙自莲花滩进攻安南。嘉靖中,莫登庸作乱,抚臣汪文盛以莲花滩当交广水陆之冲,遣兵据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