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名目。即图谋危害皇帝及其代表之宗庙、陵寝、宫阙等。历来定为罪行之尤重者。唐律始列为“十恶”之列,仅次于谋反,而甚于其他诸条。《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注:“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其后历代沿之不变
北魏景明元年(500)改博陆县置,以地居博水之野得名。治今河北蠡县。属高阳郡。隋属河间郡。唐属深州。宋为永宁军治。金为蠡州治。蒙古至元三年(1266)省入蠡州。三十一年复置。明洪武元年(1368)移今
金代吏名。设于司、府、州等官署,掌抄录事目,书写法状。
又译火阿真伯姬、豁真别乞、果真。成吉思汗长女。初议婚于汪罕之孙、桑昆之子秃撒合,未成。后嫁亦乞列思部人孛秃为继室。元太宗八年(1236),受赐冠州(今山东冠县)五户丝户一万二千余。元朝追谥为昌国大长公
即“三音诺颜部”。
元代编纂的汉、蒙古语词对照词书,收于《事林广记》续集卷八。顺帝至元六年(1340)刊本题《至元译语》。书分天文、地理、人事、君官、鞍马、车器、五谷、饮食、身体、衣服、器物、文字、珍宝、飞禽、走兽、虫鱼
明扬州兴化(今属江苏)人,字次卿。万历进士。历太常卿兼国子监祭酒。天启六年(1626)官至礼部尚书,因忤魏党罢归。崇祯初复官。后追治当年颂魏忠贤之过,削职。
约1795—1854清广西浔州(治今桂平)人,原籍广东惠州(今惠阳)。因避讳天字,改名添养。壮族。参加金田起义,授御林侍卫。咸丰三年(1853)克南京,升殿左九指挥。三月参加太平军西征,六月升检点,十
即“浇”。
官名。清代工部督理街道衙门主官之一。掌本衙门之事。乾隆三十一年(1766)设,满、汉各一人皆由本部拟定正陪,钦派充任,每年一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