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高等法院的主官。见“高等法院”。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高等法院的主官。见“高等法院”。
官名。北洋政府时期总统府设置,掌接待、传达之事,其机构称承宣司。
官名。清朝前锋营之职官。从五品。定额四员,左、右翼各二人,由统领于前锋校内酌委。佐前锋参领掌分辖营众之事。
清朝兵部职方清吏司所属之办事机构,额设经承一人。
官名。西汉置,《汉书·高唐传》记文帝为代王时有尚食监高祛,主王国膳食。
官名。辽北面官。掌监治五院部。
官名。辽置,为遥辇帐节度使司的副主官。见“遥辇帐节度使司”。
选举制度。意为通晓经学。始见于汉,自武帝尊崇儒术后,颇盛。无常制。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后85)始令郡国举通晓经学者,凡十万以上举五人,十万以下举三人。后附以年龄规定,如质帝本初元年(146)定年五十以上
官制用语。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职员令规定在每品内分三个等级,称上、中、下三阶。太和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改为自第一品至从三品内不分阶,自第四品至从九品每品内分上、下两阶。北齐,隋初沿之,隋炀帝大
武职土官名。清制,秩从五品,甘肃地区置二人:平番县、洮州各一人。
官名合称。南朝宋、梁以称王国所置典祠令、学官令、典卫令。梁品位自流外五班至三班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