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分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于各省区设高等法院,省区辽阔者得增设分院,将本院的行政事项酌予划分。分院所管辖的事务,可准用关于高等法院的规定。其组织则较高等法院为简单,只设一名推事时,则不设分院院长,即由推事独任审理,在最后进行合议时,可调用地方法院推事或由高等法院临时派遣推事前往陪席。参见“高等法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于各省区设高等法院,省区辽阔者得增设分院,将本院的行政事项酌予划分。分院所管辖的事务,可准用关于高等法院的规定。其组织则较高等法院为简单,只设一名推事时,则不设分院院长,即由推事独任审理,在最后进行合议时,可调用地方法院推事或由高等法院临时派遣推事前往陪席。参见“高等法院”。
南朝州府高级僚属别称。亦称“纲纪”。
官名,西汉置,属长水校尉,俸千石,掌领兵宿卫。参看《长水校尉》条。
官署名。辽朝北面官。负责管理六院部皇族。
官署名。东汉有尚书台,魏、晋以后称省,然常台、省互称。当时拟诏出令纳奏封驳之权转归中书、门下(散骑、集书)等省,尚书省虽仍设于宫禁中,实已成为综理全国政务的外朝最高行政机构,地位颇重,规模庞大,人员众
官名。隋高祖开皇二年 (582) 始置,为宫廷女官,六司之一。隋炀帝置为二十四司之一。员二人,从六品。属尚工 (唐改尚功) 局,掌供御衣服裁缝。唐朝改正六品。宋、金、明悉如唐制。明永乐(1403—14
官名。明朝建文(1399—1402)中于郡王府置,二人,以辅弼郡王。进见时,侍坐,称名而不称臣,郡王待之以宾师礼。永乐(1403—1424)初罢。
官署名。又名“掌关防管理内管领事务处“、“内管领处”,俗称“关防衙门”。清朝内务府所属之办事机构。掌理宫内房屋之修葺、拔草、裱糊、洒扫以及备办粮、盐、水、糖、饼饵、菜蔬等物。由内务府郎中一人、员外郎一
官署名。元朝置,秩从五品,隶太医院,掌医户差役、词讼。世祖至元二十五年(1288)设于各路,各设提举、副提举等职。官署名。元代设于河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五省,各置一司,秩从六品。掌医户差役词讼。
官名。即考功员外郎,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考功员外郎。
属名。宋朝都大提举茶场司长官。参见“都大提举茶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