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屋>历史百科>古代官职>都察院

都察院

官署名。明清全国最高监察机构。掌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明洪武十五年(1382) 改御史台置。设监察御史八人,分为十二道,每道下设御史三至五人。十六年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下设经历一人,都事一人,司务二人,照磨、检校、司狱各一人,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所属有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等机构。洪熙元年 (1425) 南京亦置,设官略同。其都御史,副、佥都御史均为在外总督、提督等官之加衔。清崇德元年(1636) 沿置,设承政,左、右参政等官。顺治 (1644—1661) 中改设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左副都御史满、汉各二人。左佥都御史一人,于乾隆十年 (1745)裁。其右都御史为总督加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督、漕督加衔。下设御史、给事中、经历、都事、经承等官。分置经历、都事厅,值月处,督催所等办事机构。所属有六科、十五道、五城察院、宗室御史处及稽察内务府御史等机构。


官署名。明洪武十三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负责对官吏进行监察弹劾,也可对政务进行评论,对君主进行规谏等。其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有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分十三道监察御史,巡视州县,考察官吏。清沿明制,清代都察院下有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京畿、河南等十五道监察御史。在外的总督、巡抚皆带都御史、副都御史衔,以便在行政权外兼行监察权,低级官员或士人有建议,可由都察院代奏,被参处的官吏有冤或百姓控诉官府不受理及处理不公正的,可向都察院控诉。见《明史·职官四·都察院》、《清史稿·职官二·都察院》、《清史稿·职官三·总督巡抚》、《清通典·职官四·都察院》。

猜你喜欢

  • 省方大使

    官名。北齐置。负责巡视州郡。《北齐书·李雅廉传》: “肃宗即位,(稚廉)兼散骑常侍、省方大使,行还,所奏多见纳用。”

  • 司约下士

    官名。西魏、北周秋官府掌朝下大夫司约中士佐官,正一命。

  • 男爵

    爵名。为五等爵公侯伯子男的最低一级。

  • 督运侍郎

    官名。明宣德中遣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督理漕运,因此有督运侍郎、督运都御史、少卿之称,不常置。其时漕务实际上总领于“漕运总兵官”,参见该条。

  • 三官

    ①大乐正、大司寇、司市合称。见《礼记·王制》。②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合称。③司马、司徒、司空合称。见《左传·昭公四年》。④指齐国军队中执掌鼓、金、旗以发布号令的三种官。见《管子·兵法》。⑤管理农、商

  • 典农使者

    官名。十六国后赵置。《晋书·石勒载记下》: “以左常侍霍皓为劝课大夫,与典农使者朱表、典劝都尉陆充等循行州郡,核定户籍,劝课农桑。”

  • 夹单

    文书之附页。清朝官场习惯,凡属员向长官禀事,对不便写于手本内之事则另书于一张单帖上,夹附在手本的第一幅内,称“夹单”。

  • 将作大匠丞

    官名。为将作大匠副职,西汉员二人,东汉减至一人,秩皆六百石。助将作大匠掌修作宗庙、路寝、宫室以及陵园土木之功。官名,汉置,为将作大匠之副,掌佐大匠治宫室、陵园、宗庙、路寝土木工程及种桐梓之类于道侧。西

  • 西台侍郎

    官名。即中书侍郎,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 (670)复名中书侍郎。

  • 陆军镇监监副

    官名。清末陆军各镇监狱副长官。光绪三十四年 (1908) 设。每监一人,五、六品不等,以正军校或副军校充。承监长经理监狱庶务,并随同检查所属应办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