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总制
官名。太平天国的行政区划,分省、郡、县三级。郡由清代的府改称,设总制一人,官等为十等,管辖各县监军、乡官。
官名。太平天国的行政区划,分省、郡、县三级。郡由清代的府改称,设总制一人,官等为十等,管辖各县监军、乡官。
官署名。指隐蔽的官府机构,为刑徒免罪后服役的场所。《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知为捕无罪,已刑者处隐官。”或以为罪徒受宫刑后服役的场所。
官署名。清末京师司法机关。光绪三十一年(1905)改内外城工巡局发审处设,直属巡警部。三十二年,改隶民政部。掌京师民事、刑事诉讼事宜,重大案件咨刑部处理。辖看守所、待质所。置五品正审官,总理厅务。三十
官名。隋朝光禄寺掌醢署长官,置一员,从八品下,炀帝大业三年(607) 升为正七品。唐朝沿置,一员,正八品下。掌供醯醢之属而辨其名物。北宋初存其名,极少除授。明洪武八年(1375)改光禄寺为光禄司,置为
官名。即太官丞。
官名。金置,见“书画局”。
官署名。清朝工部所属办事机构。顺治元年 (1644) 置。掌考核岁支款项与工需物料,每届冬至之月,会同内务府奏请钦派大臣查验。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无定员,由堂官于司员中派充。额定职官只掌稿笔帖式
掌武器之官。商代军职有“服”,甲骨文中作“箙”,西周则称司箙,西周铭文中有周王命令某某“司六师箙”的记载。在《周礼·夏官》中,司弓矢为槀人与缮人之长;西周则司弓矢与司箙并置,两者应有所分工,可能司弓矢
官名合称。宋朝于人烟繁盛处诸镇置监官,掌管火禁或兼酒税之事,与寨官合称镇寨官。参见“寨官”。
官名。北魏置。《魏书·官氏志》: “(宣武帝永平)四年(511)七月,诏改宗子羽林为宗士,其本秩付尚书计其资集,叙从七已下,从八已上官。”
官署名。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置于行在,掌出卖钞引,以榷货务监官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