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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条

皇帝诏书中的条款,即汉朝考核官吏好坏的六项条款,也简称“六条”。六条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卹疑狱,风厉杀人,怒则淫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监御史》:“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注:“师古曰:《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汉书·鲍宣传》:“丞相司直郭钦奏:宣举错烦苛,代二千石署吏听讼,所察过诏条。”注:“师古曰:出六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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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御府令

    官名,掌皇后的钱财衣物等出纳及库藏。《汉书·霍光传》:“使中御府令高昌奉黄金千斤,赐君卿取十妻。”参看《中御府》条。

  • 磨勘使

    官名。西夏置,见“磨勘司”。

  • 宣抚使司

    见“宣抚司”。官署名。清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为军事机关,位在宣慰使司之下,掌军事。见《清史稿·职官四·土司各官·四川宣慰使司》。

  • 猛安谋克

    女真部落与军事组织称谓。金建国前,“猛安”为女真部落统军首长,“谋克”为氏族长。建国后,诸军由猛安、谋克逐级统领。初制三百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后来减少到二十五人为一谋克,四谋克为一猛安,一谋克

  • 司川大夫

    官名。即水部郎中,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 (670) 复名水部郎中。官名。唐高宗龙朔二年,改水部郎中为司川大夫。咸亨元年复旧。见《通典·职官五·工部尚书》,参看“水部郎中”条。

  • 左御史中丞

    官名。明洪武十三年 (1380) 于御史台置,左、右各一人,俱正二品。因当时不设御史大夫,故左、右中丞实为御史台长。同年即罢。

  • 复胡将军

    杂号将军名。《后汉书·耿弇列传》:“光武以弇弟舒为复胡将军,使击晔,破之。”

  • 左右都押衙

    见“子城使”。

  • 户口编制单位。自宋朝以来,地方一直推行保甲制。保设保长,甲设甲长。每甲所辖户数历代不等,有十户、数十户,亦有百户者。清初以十户为一甲,置甲长。至雍正四年(1726)定制,十牌(百户)为一甲,立甲长一人

  • 虎威都尉

    官名。金代设此军官,从三品。原名总领,后改名为都尉。《金史·百官一》:“正大二年,更总领名都尉,升秩为四品。四年,又升为从三品。”见《金史·兵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