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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指导所

实业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七月三日公布的《矿业指导所章程》规定,其职务为办理公营、私营矿业上一切指导事项,包括地质矿床矿质矿量的查勘,各地探矿工程的设计或实施,采矿工程全部或一部的设计,各种选矿工程设计,各种冶炼工程设计,各种运矿工程设计,矿场使用机械器具及炸药的选配,矿场灾变预防救济的指导,矿山测量,其他矿业上附属事业的设计。所内分置两处:设计处,专掌矿业上查勘、查究、设计等事项;工务处,办理矿山实地工作事项;所内并有研究试验等室。设所长一人,总理所务;处长二人,分掌本处事务;技师三人,技术员六人,助理员十人,分掌技术事务;庶务、会计、文牍各一人,办理各该管事务;因事务上的必需并得酌用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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