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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用

保荐人员的审查任用制度。北洋政府时实行此制,依照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三十日公布的《文官甄用令》的规定,凡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由保荐官切实保荐,依法甄用:一、有和简任官或荐任官相当资格,由考试出身者;二、有和简任官或荐任官相当资格,但非考试出身,曾任实职五年以上确有特别成绩者;三、有荐任官以上相当资格,历办地方行政事务八年以上成绩卓著者;四、有特别才能、通达治术而夙著闻望者;五、办理国家特别事务有异常劳绩者;六、有和委任官相当资格,曾任实职十年以上有特别政绩者。保荐官以下列各员为限:一、特任文职;二、各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三、依《文官任职令》规定得呈请荐任文职的简任长官。每人保荐名额以二人为限。保荐人须将被保荐人的履历和证明文件等呈请大总统令交文官甄用委员会甄用。保荐官若有徇情滥保或与事实不符的,发觉后须受处分。被保荐人在文官甄用委员会审查合格,由铨叙局带领觐见大总统后,分发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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