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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点坑冶铸钱公事

官名。北宋初,以发运使兼提点各钱监。真宗咸平三年(1000),以江南转运副使兼都大提点江南、福建路铸钱事,另设同提点铸钱事。仁宗景祐二年(1035),始置江、浙、川、广、福建等路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公事,掌冶炼金属、铸造货币之事。神宗元丰二年(1079),分置虔州(治今江西赣州)与饶州(治今江西波阳)两提点司,分管东南九路。后或合为一司,或分为数司,或由转运使、发运使兼任。南宋置都大提点坑冶铸钱,置司于饶州。另有提辖铸钱坑冶官、提辖措置坑冶官、提举措置坑冶铸钱事等名目。其官署称提点、提举坑冶铸钱司。


官名,宋置。掌冶炼与钱币铸造。宋初以发运使兼提点各钱监。咸平三年(公元1000年),以江南转运副使兼都大提点江南、福建路铸钱事,并置同提点铸钱事为其副职。景祐二年(公元1035年)始置江浙川广福建等路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公事。元丰初,以其统领九路,每岁不能遍历所部,始增各二人,分设两司、在饶州者领江东、淮、浙、福建等路;在虔州者领江西、湖、广等路。其后或合为一司,或分为数司,或由转运使、发运使兼任,殊无一定。淳熙二年(公元1175年)复并为一司,主官称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公事,官署名称为提点坑冶铸钱司,设于饶州。属官有干办公事二人,检踏官六人,称铜官、催纲官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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