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葬
官场用语。宋朝六品以下官死,朝廷赐资财助办葬事,差官传宣押赐,称宣葬。
官场用语。宋朝六品以下官死,朝廷赐资财助办葬事,差官传宣押赐,称宣葬。
见“磨勘院”。
官署名。清末邮传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掌全国邮政,凡邮递方法、邮便汇兑、邮便包裹、邮票款式及邮盟条约均属之。置郎中二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等。官署名。(1) 清末置,属邮传部。掌全
官名。西晋末置,镇东丞相府骑士曹长官。南朝罢。官名。见“公府骑士曹”。
官名。渤海国官,宗属寺次官。
官名。一说为众官之长。相当冢宰。《管子·问》: “五官有度制,官都其有常断。”尹知章注: “官都,谓总摄诸司者也。五官既各有制度,官都复自有常断。”郭沫若集校: “此‘官都’与‘五官’同列,当为中央之
支撑社稷的重臣,也称社稷臣。《晏子春秋·内篇杂上·第十三》:“公曰:‘然夫子之于寡人何为者也?’对曰:‘婴社稷之臣也。’公曰:‘何谓社稷之臣?’对曰:‘夫社稷之臣,能立社稷;别上下之义,使当其理;制百
明清大理寺之职官。明朝于大理寺左、右寺正下设左、右寺副各二人,协助寺正办理二寺刑名案件,秩从六品。清初沿置,各设汉一人。康熙三十八年(1699)裁。
官名。清朝官署或办事机构之职官。一般为总办之副职,即帮助办理各项事务之意。其品秩视机构而异。如帮总办、帮提调等。清代后期中央或地方临时机构中主管官的副职,其资格略次于会办的,称为帮办。北洋政府沿置,设
省行政公署的内部机构。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划一现行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的规定,掌理下列各项事务:一、选举;二、公共团体;三、赈恤、救济;四、公私慈善、公益财团;五、征兵、征发;
监狱名。唐置,见“河南府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