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民国年间置,属盐务总局,设在各产盐区域,掌征收盐税等事,设局长、副局长各一人,下设总务、产销、税警三科,并根据事务的繁简设科员、技术员。
官名。东汉属大长秋。为中宫私府令副贰,员一人,以宦者任之,秩三百石。协助私府令主管皇后宫中所藏币帛诸物,及裁衣被补浣者。官名,汉置,秩三百石,由宦者担任。佐令掌中宫私府诸事、物。见《后汉书·百官志四·
官名,东汉建安十九年曹操置,为理曹副长官,掌佐理曹掾主刑狱。见《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参看“理曹”条。
官名。明清土官名号之一。武职。湖广、四川、云南等省设有,系土官官署宣抚司之职官。正六品。有自己所辖之土兵及地区。世袭,其承袭事隶兵部。详“土官”。
国民政府的辅助机关。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后设置,以参军长一人为主官,秉承国民政府主席之命,指挥监督所属机关,掌理典礼、本府警卫及其他事项。其下设典礼、总务两局,各局设局长一人,秘书、科长、科员若干人,掌
官职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职有清、浊之分,士族高门只出任与自己身分相适的“清官”,寒门则只能任“浊官”。由浊官迁任清官,则可大大提高其社会地位,故当时“其官唯论清浊,从浊官得微清,则胜于转”(《隋书
官名。即给事中,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 (670) 复名给事中。官名。唐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给事中为东台舍人,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全国经济委员会长官,见“全国经济委员会”。
官名。唐末至五代,节度使兼支度使,其下则置此官,以主钱粮等开支诸事。
官署名。清末大理院分设机构。宣统二年(1910)颁《法院编制法》,规定距较远或交通不便之省份得于高审厅内设大理分院。次年,大理院奏请于甘肃、四川、云南、广东四省筹设,辖地如总督。未及成立,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