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官
官制用语。宋朝守选人、荫补得官人及吏人等初次注授差遣,称出官。守选人、荫补得官人年满二十五(后改二十岁),经铨试或呈试合格,方许赴吏部注授差遣。如铨试不中,年满四十; 呈试不中,年满三十,亦许出官。在京诸司吏人,理不同选限可出为主簿、县尉、奉职、借职等官。
宋代选人初次接受差遣称为出官。选人和荫补得官人须年满二十五(后改为二十岁),经铨试合格,方许赴吏部注授差遣。但铨试不中而年满四十,或呈试不中而年满三十, 亦许出官。有时亦有朝廷特准免试而出者。
官制用语。宋朝守选人、荫补得官人及吏人等初次注授差遣,称出官。守选人、荫补得官人年满二十五(后改二十岁),经铨试或呈试合格,方许赴吏部注授差遣。如铨试不中,年满四十; 呈试不中,年满三十,亦许出官。在京诸司吏人,理不同选限可出为主簿、县尉、奉职、借职等官。
宋代选人初次接受差遣称为出官。选人和荫补得官人须年满二十五(后改为二十岁),经铨试合格,方许赴吏部注授差遣。但铨试不中而年满四十,或呈试不中而年满三十, 亦许出官。有时亦有朝廷特准免试而出者。
官名。见“司刑寺”。
职衔名义。唐朝非门下省长官侍中而受命主持门下省事者。《旧唐书· 太宗纪下》:“贞观十年 (636年) 夏六月,以侍中魏征为特进,仍知门下省事”,“太常卿、安德郡公杨师道为侍中。”《玄宗纪上》:“开元二
见“太医院教习厅”。
官名。清末度支部币制局长官。宣统二年(1910)设。一人,正三品,由本部左、右丞兼充。掌提挈全局事务。
清代县衙内部分房之一,设经承,掌往来文移。唯大兴县有之。
官名。北魏置。统带宿卫军士,负责宫廷侍卫。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 定为从五品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载。
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员。北齐之制于县下分党、闾、邻三级,每百家为党,置党族一人,副党一人以管理之。北周改北齐之“邻”为里,于县以下分党、闾、里三级。党亦置党族。苏绰作《六条》诏书中说“非直州、郡之官,皆须
见“领凭”。
辽朝五院司、六院司皇族的统称。辽太祖阿保机五世祖槈里思长子洽昚之族在五院司,第三子葛刺、第四子洽礼及阿保机伯祖叔刺、帖刺、叔祖裹古直之族在六院司,此五房称作二院皇族,地位不如四帐皇族显贵。
春秋时郑国执政者的称谓。《左传·襄公二年》:“子罕当国,子驷为政,子国为司马。”为政又叫听政,其地位次于当国。参见“听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