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兼理司法行政长官
秦汉兼理司法的京师行政长官,在秦为内史与咸阳令,西汉为京兆尹与长安令,东汉为河南尹与洛阳令。此后历代例由京尹、京县令兼理京师司法审判工作。宋代规定京师开封府与大理寺同为中央审判机构,故宋代开封府的长官其司法权尤重。直至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行政与司法分立,京师始有各级审判厅的设置,专掌审判。
秦汉兼理司法的京师行政长官,在秦为内史与咸阳令,西汉为京兆尹与长安令,东汉为河南尹与洛阳令。此后历代例由京尹、京县令兼理京师司法审判工作。宋代规定京师开封府与大理寺同为中央审判机构,故宋代开封府的长官其司法权尤重。直至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行政与司法分立,京师始有各级审判厅的设置,专掌审判。
文书名。最初只作为一般书札。《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右师不敢对,受牒而退。《汉书·路温舒传》:“取泽中蒲,截以为牒。”至唐,始定为官府文书,属上行文之一种。唐制,凡下之上达,其制有六,牒为其一,乃
官名。属大司马。新莽及更始政权均置。更始时以陈遵为大司马护军,与归德侯刘飒俱使匈奴。参见“护军”。官名,为大司马属官,掌护卫。秦朝和西汉初期称护军都尉,哀帝元寿元年改称司寇,平帝元始元年更名护军(见《
官名。掌祭祝。《穆天子传》:“南面立于寒下,曾祝佐之。”唐杜甫《奉同部给事汤东灵湫》:“鲛人献微绡,曾祝沉豪牛。”笺:“曾祝沉牛以为牲也。”
官名。见“司府寺”。
唐代府兵十六卫中的两卫。隋有左右卫府,炀帝时改为左右翊卫,唐武德五年(公元622年)复称左右卫府,龙朔二年(公元662年)省“府”字。有上将军各一人,从二品;大将军各一人,正三品;将军各二人。掌宫禁宿
官名。三国蜀置。《三国志·杨洪传》:“(后主)建兴元年(223),赐(杨洪)爵关内侯,复为蜀郡太守,忠节将军。”杂号将军名,三国蜀置,掌领兵征伐或驻守。《三国志·蜀书·杨洪传》:“汉嘉太守黄元……举郡
官名。五代后唐庄宗同光元年(923)翰林院置,当时庄宗初建号,故特立此名。
又作“寮友”、“寮人”。即同僚。《礼记。曲礼上》: 僚友称其弟(悌)也。”参见“同僚”。
官名。唐朝左右卫所领内府勋二府次官之一,置一员,正五品上,与左郎将同为本府中郎将副贰。
官名。明朝刑部所属宪部之副。洪武二十二年(1389)改刑部总部为宪部,原总部员外郎遂改宪部员外郎,二人,从五品。二十三年,改刑部四属部为十二部,罢宪部,改置十二部员外郎各一人。